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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包装箱的环保理念以及托盘的循环再利用须知
近几年我国出口货物因木质包装原因多批被国外通报,通报的理由主要有:木质包装带树皮、携带疫情、遗漏熏蒸处理的标识、熏蒸的浓度残留超标、熏蒸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标识不清晰、集装箱没有清扫干净等情况。
据了解,有些木质包装使用企业不了解国外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心存侥幸,导致受到国外通报。这一类是出境木质包装受国外通报最多的类型,如成都某企业2008年对保加利亚加入欧盟没有充分重视,以为收货人没提熏蒸的要求就不作熏蒸,省点费用,结果因不符合保方检疫要求而受到保方BGR1通报,最后只能销毁处理。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目前,各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已经相继采纳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No.15),并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箱检疫措施,为此在签订外贸合同时不要忽视输入国政府的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在出口前须实施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对使用木质包装的产品提前到检验检疫局进行咨询和检疫处理。同时要密切关注货物出口后的通关等信息,保障出口贸易顺利进行。
据了解,到美国的货物如木包装未经过处理还有可能面临被退运的风险;到澳大利亚的木包装如未处理,将会支付昂贵的木包装处理费,一个集装箱处理费用大约高达一万元人民币。
关于托盘的循环再利用须知:全球能源危机日重,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越来越严格,采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实施节能减排已成为世界各国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标准也将随之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其配套的新政策法规遵循国际上通行的“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原则。强调预防为主,将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包装绿色化是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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